司法院院字第3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3 頁 | |
不起訴之處分書,固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限而為送達,但此項送達之期限,係對於檢察官職務之規定,不能因其逾期影響及於被告或告訴人而認其處分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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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3 頁 | |
不起訴之處分書,固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限而為送達,但此項送達之期限,係對於檢察官職務之規定,不能因其逾期影響及於被告或告訴人而認其處分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