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3 页 | |
不起诉之处分书,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所定期限而为送达,但此项送达之期限,系对于检察官职务之规定,不能因其逾期影响及于被告或告诉人而认其处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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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3 页 | |
不起诉之处分书,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所定期限而为送达,但此项送达之期限,系对于检察官职务之规定,不能因其逾期影响及于被告或告诉人而认其处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