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以竊盜為常業者,無論其行為合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抑合於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應以甲說為是,適用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七款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