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乙經管收日久,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第九條不得繼續管收,甲既被傳不到,祇可作為案懸待訊。

  (二)立案改嫁,現無此項程序法之規定,自不得以裁決准許。

  (三)依該省適用之民事訴訟條例,如經公示送達後而被告仍不到者,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