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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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8 頁 | |
(一)乙經管收日久,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第九條不得繼續管收,甲既被傳不到,祇可作為案懸待訊。
(二)立案改嫁,現無此項程序法之規定,自不得以裁決准許。
(三)依該省適用之民事訴訟條例,如經公示送達後而被告仍不到者,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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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經管收日久,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第九條不得繼續管收,甲既被傳不到,祇可作為案懸待訊。
(二)立案改嫁,現無此項程序法之規定,自不得以裁決准許。
(三)依該省適用之民事訴訟條例,如經公示送達後而被告仍不到者,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