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0 頁 | |
甲向乙價買貨物多件運往某處丙因乙欠彼債務,率領多人將貨取去,扣抵其債務,以俟乙債清償,即將原貨交還,在丙如果確無所有之意思,又無強暴脅迫之行為,即係民事關係,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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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0 頁 | |
甲向乙價買貨物多件運往某處丙因乙欠彼債務,率領多人將貨取去,扣抵其債務,以俟乙債清償,即將原貨交還,在丙如果確無所有之意思,又無強暴脅迫之行為,即係民事關係,不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