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1 頁 | |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受刑之宣告,係別乎刑之執行而言,而撤銷緩刑之宣告,既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前提要件,當然須俟宣告刑之裁判確定後,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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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1 頁 | |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受刑之宣告,係別乎刑之執行而言,而撤銷緩刑之宣告,既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前提要件,當然須俟宣告刑之裁判確定後,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