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受刑之宣告,係別乎刑之執行而言,而撤銷緩刑之宣告,既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前提要件,當然須俟宣告刑之裁判確定後,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