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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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5 頁 | |
查商會法第九條列公會會員為商會會員之一種,乃係關於商會會員組織之規定,至商會與工商同業公會組織之宗旨,依商會法第一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二條所定,本不相同,既無隸屬關依,自無指導監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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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5 頁 | |
查商會法第九條列公會會員為商會會員之一種,乃係關於商會會員組織之規定,至商會與工商同業公會組織之宗旨,依商會法第一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二條所定,本不相同,既無隸屬關依,自無指導監督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