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5 页 | |
查商会法第九条列公会会员为商会会员之一种,乃系关于商会会员组织之规定,至商会与工商同业公会组织之宗旨,依商会法第一条、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二条所定,本不相同,既无隶属关依,自无指导监督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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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5 页 | |
查商会法第九条列公会会员为商会会员之一种,乃系关于商会会员组织之规定,至商会与工商同业公会组织之宗旨,依商会法第一条、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二条所定,本不相同,既无隶属关依,自无指导监督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