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判案件經一部分上訴後,上訴法院對於其餘應覆判部分,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須先為覆審之裁定,覆審結果之判決,應依提審判決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