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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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3 頁 | |
初判案件經一部分上訴後,上訴法院對於其餘應覆判部分,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須先為覆審之裁定,覆審結果之判決,應依提審判決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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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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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案件經一部分上訴後,上訴法院對於其餘應覆判部分,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須先為覆審之裁定,覆審結果之判決,應依提審判決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