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8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未成年之女,如父已亡故時,自應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有代其女管理財產或為其女之利益處分其財產之權。

  (二)保險人所保之人壽保險,如果指定專為其所生之某女而訂立保險契約者,則日後之保險金自應歸該女所獨得。

  (三)依中國現行法例,女子應與男子平分財產,如其父母無親生男子,并無可繼之嗣子時,得由其親女承繼,取得其全部之遺產。

  (四)中國民法關於親屬繼承兩編未施行之前,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或主義或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各條外,應以前此已有之法令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