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反省院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反省期內有新罪證,應送該管法院審判,或認為不能感化應執行其刑,係分兩事,如受反省人果有新罪證發覺,自應送交該管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