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9 頁 | |
查反省院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反省期內有新罪證,應送該管法院審判,或認為不能感化應執行其刑,係分兩事,如受反省人果有新罪證發覺,自應送交該管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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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9 頁 | |
查反省院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反省期內有新罪證,應送該管法院審判,或認為不能感化應執行其刑,係分兩事,如受反省人果有新罪證發覺,自應送交該管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