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1 頁 | |
武漢臨時商事法庭條例第五條所謂已起訴於法院,尚未終結,應由繫屬法院移送本庭辦理等語,查該條文所稱繫屬法院,係指起訴而尚未終結之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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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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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臨時商事法庭條例第五條所謂已起訴於法院,尚未終結,應由繫屬法院移送本庭辦理等語,查該條文所稱繫屬法院,係指起訴而尚未終結之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