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成年人一經結婚即有行為能力,不生脫離享有親權人等之問題,其有和誘此種未成年之男女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但如別有犯罪行為時,例如通姦或引誘姦淫等情事,即成立別罪,應依相當之條文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