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4 頁 | |
未成年人一經結婚即有行為能力,不生脫離享有親權人等之問題,其有和誘此種未成年之男女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但如別有犯罪行為時,例如通姦或引誘姦淫等情事,即成立別罪,應依相當之條文論科。
←司法院院字第4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4 頁 | |
未成年人一經結婚即有行為能力,不生脫離享有親權人等之問題,其有和誘此種未成年之男女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但如別有犯罪行為時,例如通姦或引誘姦淫等情事,即成立別罪,應依相當之條文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