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2 頁 |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權屬於何人,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以下已有列舉規定,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被人姦淫,該女子及其行親權之父母,如均不願告訴,他人無論是否親屬,既無獨立告訴之權,其告訴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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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2 頁 |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權屬於何人,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以下已有列舉規定,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被人姦淫,該女子及其行親權之父母,如均不願告訴,他人無論是否親屬,既無獨立告訴之權,其告訴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