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 頁 | |
新刑法無易科罰金之規定,凡依刑律判處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刑法施行後即使執行實有窒礙,亦不得適用舊刑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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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無易科罰金之規定,凡依刑律判處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刑法施行後即使執行實有窒礙,亦不得適用舊刑律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