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
錢商按日計息,時有高低,如按其債務存續之期間平均計算,未超過週年百分二十之限制者,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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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
錢商按日計息,時有高低,如按其債務存續之期間平均計算,未超過週年百分二十之限制者,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