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決一經確定,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即可依該確定判決而實行其權利,至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三項所載,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乃就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限,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而計算者定其限制,並非於該期間內停止勝訴人實行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