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查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定有典當期間之典產,屆滿十年業主不贖,該辦法既定明聽憑典主過戶投稅,典主自得逕以典契聲請為移轉所有權之登記,惟在過戶投稅之先,應催告業主回贖,業主於過戶投稅後仍得告找作絕 (參照字第九號第五三號解釋) 。

  (二)田房押款合同,為當事人間訂立之契約,依公式所定之第五款,於受通知後逾期未歸款,得將抵押物自由變賣,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自應依約辦理,苟有爭執或無人承買抵押物,應依督促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