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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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 條 ( 19.12.26 ) |
(一)查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定有典當期間之典產,屆滿十年業主不贖,該辦法既定明聽憑典主過戶投稅,典主自得逕以典契聲請為移轉所有權之登記,惟在過戶投稅之先,應催告業主回贖,業主於過戶投稅後仍得告找作絕 (參照字第九號、第五三號解釋) 。
(二)田房押款合同,為當事人間訂立之契約,依公式所定之第五款,於受通知後逾期未歸款,得將抵押物自由變賣,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自應依約辦理,苟有爭執或無人承買抵押物,應依督促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