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係指該推事就聲明不服之裁判在下級審曾經參與者而言,來函所述情形,第二審主任推事僅於起訴前發給支付命令,並未參與第一審裁判,自應毋庸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