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所谓推事曾参与前审裁判,系指该推事就声明不服之裁判在下级审曾经参与者而言,来函所述情形,第二审主任推事仅于起诉前发给支付命令,并未参与第一审裁判,自应毋庸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