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4 條 ( 19.12.26 ) |
典物一部之受讓人欲使其典權消滅,祇能商同出典人就典物全部代為回贖,如欲為一部回贖,非得典權人之同意不可。
←司法院院字第4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4 條 ( 19.12.26 ) |
典物一部之受讓人欲使其典權消滅,祇能商同出典人就典物全部代為回贖,如欲為一部回贖,非得典權人之同意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