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因土地被徵收固得限令遷移,若因遷移後致其所有人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時,所有人自得依土地徵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徵收,至其價格,則應就所有人現時因徵收通常所受之損失核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