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著于土地之建筑物,因土地被征收固得限令迁移,若因迁移后致其所有人不能为从来之利用时,所有人自得依土地征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征收,至其价格,则应就所有人现时因征收通常所受之损失核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