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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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9 頁 | |
工會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選任之職員,係指工會理事、監事等由會員大會選舉者而言,若前各工會所派之整理委員,既非由大會選任,自不包括該款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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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9 頁 | |
工會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選任之職員,係指工會理事、監事等由會員大會選舉者而言,若前各工會所派之整理委員,既非由大會選任,自不包括該款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