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會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選任之職員,係指工會理事、監事等由會員大會選舉者而言,若前各工會所派之整理委員,既非由大會選任,自不包括該款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