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9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 條 ( 19.12.26 ) |
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隨同喪失,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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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 條 ( 19.12.26 ) |
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隨同喪失,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