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後,為當事人之繼承人者有效力,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百八十四條有明文規定 (該省沿用之民訴條例第四百七十四條亦同) 。來呈所稱情形,在現行法上既無限定繼承之規定,則不問繼承人已否分析,自應向繼承人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