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執行律師職務,固以加入律師公會為條件之一,而加入律師公會,未必果即執行律師職務,則僅止加入律師公會,自不在部令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