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2 頁 | |
執行律師職務,固以加入律師公會為條件之一,而加入律師公會,未必果即執行律師職務,則僅止加入律師公會,自不在部令限制之列。
←司法院院字第4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2 頁 | |
執行律師職務,固以加入律師公會為條件之一,而加入律師公會,未必果即執行律師職務,則僅止加入律師公會,自不在部令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