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8 頁 | |
案經宣判尚未送達,卷宗被焚無從補作判詞,可將已宣示之主文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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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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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宣判尚未送達,卷宗被焚無從補作判詞,可將已宣示之主文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