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7 頁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8 條 ( 18.10.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此項期票,其性質既與本票相同,應視為本票,惟應依票據法施行法第一條規定分別辦理。

  (二)期票形式,雖無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付款地、發票地、到期日等記載,依票據法第八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三、四、五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