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6 頁 | |
判決宣告後尚未確定,復犯脫逃罪,既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免除,當然非累犯,又其犯脫逃罪,既在前罪已經宣告判決之後,亦當然不得併合論罪,法院祇應就其脫逃一罪,依所犯之條文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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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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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宣告後尚未確定,復犯脫逃罪,既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免除,當然非累犯,又其犯脫逃罪,既在前罪已經宣告判決之後,亦當然不得併合論罪,法院祇應就其脫逃一罪,依所犯之條文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