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6 頁 | |
查印花稅暫行條件所定罰金係行政罰,無適用刑法總則關於併合論罪規定之餘地,原呈所稱情形,自應將漏稅部分之罰金二十元,適用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之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六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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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6 頁 | |
查印花稅暫行條件所定罰金係行政罰,無適用刑法總則關於併合論罪規定之餘地,原呈所稱情形,自應將漏稅部分之罰金二十元,適用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之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六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