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6 页 | |
查印花税暂行条件所定罚金系行政罚,无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并合论罪规定之馀地,原呈所称情形,自应将漏税部分之罚金二十元,适用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核准备案之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第六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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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6 页 | |
查印花税暂行条件所定罚金系行政罚,无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并合论罪规定之馀地,原呈所称情形,自应将漏税部分之罚金二十元,适用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核准备案之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第六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