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6 页 | |
判决宣告后尚未确定,复犯脱逃罪,既未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当然非累犯,又其犯脱逃罪,既在前罪已经宣告判决之后,亦当然不得并合论罪,法院祇应就其脱逃一罪,依所犯之条文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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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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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后尚未确定,复犯脱逃罪,既未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当然非累犯,又其犯脱逃罪,既在前罪已经宣告判决之后,亦当然不得并合论罪,法院祇应就其脱逃一罪,依所犯之条文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