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漁會法第五條規定,非漁業人而營水產之製造、運輸、保管各業者,亦得為組織漁會之發起人,可見漁會會員原不以漁業人為限,況漁會法施行規則第五條有願入會者,每一漁戶或行店均以一人為限等語,則販賣魚類之魚行,自可加入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