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1 頁 | |
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自亦無庸通知其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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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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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自亦無庸通知其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