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商標法第三條之立法精神,在使同一商品不許二人以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註冊,故准各呈請人之協議,以讓歸一人專用為限,來文所稱二人以上同意和解,合詞請求各別註冊,或經專用人同意合詞請求,任第二者各別註冊等情,核與該條明文牴觸,自屬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