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1 頁 | |
告訴乃論之罪,經有合法告訴之後,告訴人縱或死亡或其身分關係消滅,仍於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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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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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經有合法告訴之後,告訴人縱或死亡或其身分關係消滅,仍於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