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之罪,经有合法告诉之后,告诉人纵或死亡或其身分关系消灭,仍于告诉之效力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