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 頁 | |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法無明文停止訴訟程序,兩說中應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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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法無明文停止訴訟程序,兩說中應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