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 页 | |
声请指定或移转管辖,法无明文停止诉讼程序,两说中应采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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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指定或移转管辖,法无明文停止诉讼程序,两说中应采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