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0 頁 | |
查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刑事裁判書除依刑事訴訟條例送達當事人外,並應送達告訴人,所謂告訴人當然指實行告訴之人而言,但應覆判之案件,即使送達於告訴人,在未經覆判以前仍未確定,併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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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0 頁 | |
查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刑事裁判書除依刑事訴訟條例送達當事人外,並應送達告訴人,所謂告訴人當然指實行告訴之人而言,但應覆判之案件,即使送達於告訴人,在未經覆判以前仍未確定,併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