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0 頁 | |
未滿二十歲之婦女,既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即使婦女尚有翁姑,和誘之者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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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十歲之婦女,既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即使婦女尚有翁姑,和誘之者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