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滿二十歲之婦女,既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即使婦女尚有翁姑,和誘之者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