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0 頁 | |
商會所冠之名稱,是否應與其所設立區域之市縣名稱相同,法無明文規定,若因歷史上、商業上之特殊關係,而其所冠名稱與現制市縣名稱不同,如果按之商會法第五條,以其所設立之各該市縣之區域為其區域之規定,不至發生誤會,即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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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0 頁 | |
商會所冠之名稱,是否應與其所設立區域之市縣名稱相同,法無明文規定,若因歷史上、商業上之特殊關係,而其所冠名稱與現制市縣名稱不同,如果按之商會法第五條,以其所設立之各該市縣之區域為其區域之規定,不至發生誤會,即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