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1 頁 | |
盜匪案件,匪犯某甲迭犯強盜多罪,其一罪觸犯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判處死刑,其餘各罪分別依刑法判處徒刑,死刑部分呈送高等法院轉報省政府發回再審時,僅能就死刑部分審判,其已經確定之部分,不在再審範圍之內,即有錯誤,亦祇以非常上訴方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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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1 頁 | |
盜匪案件,匪犯某甲迭犯強盜多罪,其一罪觸犯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判處死刑,其餘各罪分別依刑法判處徒刑,死刑部分呈送高等法院轉報省政府發回再審時,僅能就死刑部分審判,其已經確定之部分,不在再審範圍之內,即有錯誤,亦祇以非常上訴方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