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 頁 | |
保衛團丁攜械潛逃,應構成刑法第三五七條之罪,如所攜之械係軍用槍炮、子彈者,並應適用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及刑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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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團丁攜械潛逃,應構成刑法第三五七條之罪,如所攜之械係軍用槍炮、子彈者,並應適用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及刑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處斷。